清官 還我衡宇!


清官、還我衡宇!

  嶗山區人平易近法院法官王思清、孫未、陪審員段孝林在打點(2012)嶗平易近一初字第395號案件時,違法辦案、污蔑事實、枉法裁判,將咱們價值四百萬元的衡宇以一百零九萬元的超高價格強行發售給秦美全。審訊長王思清、審訊員孫未、人平易近陪審員段孝林違法判案、枉法裁判,嚴峻侵略瞭咱們的符合法規權益,傷害損失瞭國傢法令。
  2007年4月,咱們將坐落於青島市嶗山區山川名園6號樓2單位201戶衡宇(共144平方米)出租給青島亮泉動物油有限公司董事長秦美全。因秦美全遲遲不交房租和物業治理等所需支出,咱們多次要求秦美全繳納上述金錢。直到兩年後來的2009年6月8日,秦美全向李偉建賬戶存進五萬元房租,並許諾絕快付清殘剩的房租。
  2010年5月,因秦美全拖欠房租和物業治理費等,薛雲愛向嶗山區法院提告狀訟要求秦美全付出上述所需支出並遷出衡宇((2011)嶗平易近三初字第39號)。秦美全末路羞成怒,於2012年3月向嶗山區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狀訟,荒誕乖張地聲稱“衡宇是購置的”,要求法院訊斷咱們為其打點衡宇的過戶手續。原來,秦美全此舉純屬在理取鬧,但經由嶗山區人平易近法院法官十三個多月的辛勞審理、加工,使案件變得渙然一新,將咱們價值四百萬元的衡宇以一百零九萬元的超高價格強行發售給秦美全。
  嶗山區人平易近法院審訊法官處置該案時嚴峻違法:
  一、訊斷書簽名的合議庭成員是“審訊長王思清、審訊員孫未、人平易近陪審員段學林”。從外貌望,合議庭成員貌似符合法規。可是,案件經由長達一年多的審理,經由有數次的閉庭審理和調停,咱們素來就沒有見過審訊長和人平易近陪審員,至今連這兩小我私家是男是女都不了解,每次閉庭時都是審訊員孫未本身審理,咱們至今未見過合議庭的其餘成員。可想而知,嶗山法院是怎麼審理這個案件的,的確便是胡來!這種做法是嚴峻違法的!
  二、嶗山法院法官偏聽偏信、污蔑事實,法官曾經損失瞭審訊職員的基礎態度。
  1、2007年4月,薛雲愛將衡宇租給秦美全運用,後因秦美全拖欠房租和物業治理費等,薛雲愛向嶗山區人平易近法院提起瞭官司((2011)嶗平易近三初字第39號)。嶗山區法院在審理該案期間,秦美全向嶗山區法院遞交瞭反訴狀,嶗山區法院也依法向薛雲愛投遞瞭該反訴狀。秦美全在反訴狀中要求薛雲愛付出其對衡宇入行裝修的所需支出,其反訴哀求是“依法判令被反訴人賠還償付裝修所需支出447037元”。從該哀求可以望出,秦美全本身曾經承認衡宇的一切權不是其本人的,固然秦美全承認衡宇不是本身的,薛雲愛仍枚舉瞭大批的證據證實涉案衡宇是薛雲愛的,證實衡宇的一切權從沒產生變化。但嶗山法院偏聽偏信,無視秦美全曾經承認的事實主觀存在,仍舊下達瞭訊斷書,強行讓咱們以超低的费用將衡宇發售給秦美全。
  2、2009年6月8日,秦美全向李偉建轉存五萬元房租,嶗山區法院卻過錯地認定為購房款。
  秦美全自2007年4月開端租用咱們的衡宇,截至2009年6月僅敷衍衡宇租賃費就高達78000元(按每月3000元盤算)。此時秦美全所欠房租高達78000元,僅僅付出五萬元,尚欠房租23000元。將該款認定為購房款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該認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撐,這般污蔑事實是誰給審訊法官的權力?
  3、嶗山法院法官訊斷所根據的重要證據是兩位證人的證言,但兩位證人與秦美全之間的短長關系很是顯著,主理法官仍偏聽偏信。
  嶗山法院訊斷下達後,咱們對兩位證人的成分等入行瞭相識,兩位證人的成分如下:
  1)、證人欒明華
  原是秦美全擔任董事長的青島動物油有限公司的辦公室主任,且在該公司事業多年。而青島動物油有限公司是秦美全的公有企業,秦美全是該公司的董事長。由此可見,證人欒明華與秦美全兩人的關系非同平常,具備引導與被引導的關系,還可以以為是雇傭與被雇傭之間的關系。秦美全讓欒明華出庭作證,欒明華敢不出庭嗎?秦美全讓欒明華出庭怎樣說,欒明華敢轉變說法嗎?欒明華作證時對案件的樞紐問題含混不清,顯著在騙,不具有證人的標準。因為欒明huawei秦美全出庭做假證“有功”,使秦美全不符合法令“獲得”咱們的衡宇,法院訊斷方才下達,火燒眉毛的欒明華就被秦美全“獎勵”為青島亮泉動物油有限公司副總司理(詳見照片)。
  2)、證人張友鋼
  該證人親口認可是秦美全多年的摯友,而衡宇一切權人薛雲愛最基礎就不熟悉該證人,該證物證實的“事實”純屬虛擬。秦美全讓本身的摯友、讓咱們不熟悉的人出庭作證證實咱們將衡宇賣給瞭秦美全。普天之下竟另有如許的證人,如許的證物證言嶗山法院的法官也能承認?
  兩位證人均與秦美全具備很是顯著的短長關系,出具瞭虛偽的證言。兩位證人是嶗山法院處置(2011)嶗平易近三初字第39號案件時出庭作的證,而這個案件確當事人是秦美全和薛雲愛,兩位證物證明案外人李偉建已經將衡宇賣給她,並沒有經由李偉建質證,嶗山法院在處置(2012)嶗平易近一初字第395號案件時間接采用兩證物證言是嚴峻違法的。可見,采用這兩位證物證言是過錯的!但咱們嶗山法院的法官居然盡力“依法”采用瞭不符合法令的證物證言。
  做假證有功的欒明華曾經獲得瞭副總司理頭銜的獎勵,而為秦美全鞍前馬後、不吝違法辦案、枉法裁判的法官們畢竟獲得瞭什麼樣的“獎勵”?值得一查。
  4、不符合法令認定與案件有關聯性的證據為有用證據。
  嶗山法院庭審時,秦美全向法院遞交瞭特快專遞,但全部特快專遞依法應該對咱們不產生任何的效率。從特快專遞收回時光望;一切特快專遞所有的是在薛雲愛因秦美全欠房租提告狀訟後收回((2011)嶗平易近三初字第39號)。從特快專遞收回目標望;其收回的目標很是顯著,便是制造假象、攪渾案件事實實情。從收回人來望;特快專遞不是秦美全收回,是咱們不熟悉的人向咱們收回的。從收件人的地址望;特快專遞紀錄的地址不是咱們的住址,而秦美全曾多次到咱們傢中,明明了解咱們的住具體住址,卻有興趣填寫過錯的地址。從是否收到來望;咱們素來就沒有收到此中的任何一件特快專遞。 用以上方法發送特快專遞的意圖很是顯著,便是特快專遞的收回人有興趣不讓接受人(咱們)收到,其意圖顯然不是善意的。
  因為特快專遞的發送人不是秦美全,而是與案件沒有任何干聯的人,該特快專遞因缺乏證據所必須具備的聯繫關係性而無效。但嶗山法院的法官們無視證據的聯繫關係性和法令規則,強行認定該特快專遞為有用證據,其因素安在?
  二、嶗山法院的法官合用法令過錯。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則:“統一機關制訂的法令、行政法例、處所性法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精心規則與一般規則紛歧致的,合用精心規則;新的規則與舊的規則紛歧致的,合用新的規則”。依據上述規則,嶗山法院訊斷合用《合同法》是過錯的。本案是衡宇一切權膠葛,應該合用精心法――《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都會房地產治理法》及相干的治理規則,這是法令的強制性規則,這也是作為法官必需了解的合用法令的基礎準則,但嶗山法院法官卻違法合用《合同法》。
  我國《都會房地產治理法》第四十條規則:“房地產讓渡,應該簽署書面讓渡合同”。該規則是強制性的,而對強制性的規則任何人都無權更改。衡宇生意合同應該由衡宇一切權人作為發售方,薛雲愛作為涉案衡宇的一切權人,素來就沒有與秦美全評論辯論過任何衡宇的生意事宜,秦美全在一審庭審時也認可薛雲愛素來不了解涉案衡宇的生意事宜。簽署衡宇生意合同的條件,必需是衡宇一切權人有發售衡宇的動向!然後,兩邊再依據合同的性子入行須要的協商、還價討價,就法令規則的必須具備條目告竣一致定見後來能力簽署正式的衡宇生意合同。既然秦美全當庭認可薛雲愛素來就沒有發售衡宇的動向,又何來與秦美全的衡宇生意合同!嶗山法院法官們卻違法地依據客觀臆斷認定兩邊告竣瞭購房協定,並違法地將沒有出賣衡宇動向、掛號在薛雲愛名下的衡宇判回瞭秦美全!豈不成笑?!
  我國《都會房地產治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則:“下列房地產,不得讓渡:(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餘共有人書面批准的;(六)未依法掛號領取權屬證書的”。對此,《都會房地產讓渡治理規則》等專門法令也有雷同的規則。根據上述規則,讓渡房地產必需經共有人書面批准和領取權屬證書。薛雲愛素來就不了解涉案衡宇讓渡一事,何來的批准,又何來的書面批准!更況且,在2007年4月涉案衡宇並沒有打點權屬證書。根據上述規則,涉案衡宇顯然是不準讓渡的!嶗山法院的訊斷成果因違法瞭法令的強制性規則,顯著是過錯的。
  三、嶗山區法院法官對咱們提交的證據不睬不理,更是嚴峻違法。
  官司期間,咱們向嶗山法院提交瞭大批的證據,證實衡宇是咱們的,其一切權素來就沒有產生轉移,但嶗山法院的法官不管不問。
  1、衡宇一切權證。這是證實衡宇一切權的最好證據。
  2、衡宇原始生意合同。
  3、原始購房發票。
  4、交費憑據。與衡宇無關需交費名目均掛號在咱們名下。
  5、衡宇鑰匙。秦美全再三誇大咱們把衡宇的所有的鑰匙(四把)交給瞭她。事實上,衡宇鑰匙共有六把,交給秦美全此中四把鑰匙,咱們本身保存兩把鑰匙是對衡宇領有產權的象征,這也是本市對外出租衡宇的習性做法。在一審庭審時,咱們當庭出示瞭沒有交給秦美全的兩把原始鑰匙,固然法官對此不管不問,但秦美全“交付瞭所有的鑰匙”的假話不攻自破。
  6、秦美全的反訴狀。
  該反訴狀是嶗山法院投遞給咱們的,秦美全在反訴中讓咱們賠還償付衡宇的裝修喪失,本質上是曾經認可瞭衡宇不是其本人的,其官司哀求依法應該採納。可是,嶗山法院對這般正要的證據最基礎不予答理。
  嶗山法院對咱們提交的大批證據不予答理是違法的,對秦美全曾經認可衡宇不是本身的反訴狀也不睬睬是嚴峻違法!既然秦美全都認可瞭衡宇不是本身的,嶗山法院為什麼強行再將衡宇判給秦美全!
  此刻,衡宇的一切產權憑據均在咱們處,包含原始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衡宇產權證和部門衡宇鑰匙等,這些大批證據均可以或許證實該衡宇的產權是咱們的,其產權也從沒產生過轉移。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衡宇一切權與秦美全無關,若咱們與秦美全真正存在衡宇生意關系,上述證據就應該存在秦美全處,由秦美全保管,這是最最少的衡宇生意生意業務方法和習性。
  依照嶗山法院的訊斷來望,2007年4月咱們就將衡宇賣給瞭秦美全,秦美全於2009年6月交瞭“購房款五萬元”。也便是說,秦美全2007年4月就購置瞭咱們的衡宇,直到2007年才交戔戔購房款五萬元,秦美全在購房時分文不交就獲得瞭咱們的衡宇產權,全國哪有如許的功德!
  嶗山法院法官根據兩個不符合法令的證人就將咱們的衡宇高價賣給瞭秦美全,此刻證人曾經獲得瞭利益,違法辦案的法官又獲得瞭什麼利益呢?值得咱們深思。如果,有證物證明辦案法官多年前就將本身的衡宇高價賣給瞭咱們,法官們是否也應該當即將衡宇過戶給咱們呢?謎底是否認的。同樣原理,咱們的衡宇沒有生意合同就可以讓證人作證強行發售,豈不荒誕乖張?為什麼法令規則的同等志願、公正、老實信譽等就不克不及在咱們身上體現呢?
  實在,嶗山法院的訊斷另有更荒誕乖張之處。請望:衡宇明明掛號在薛雲愛名下,法官卻顢頇地訊斷“秦美全與李偉建告竣的關於青島市嶗山區山川名園6號樓2單位201戶衡宇的生意合同有用”。這般望來,任何人都可以不經薛雲愛批准而將掛號在薛雲愛名下的房產以低於市場的费用賣失,法令安在?
  嶗山法院法官審訊長王思清、審訊員孫未、人平易近陪審員段學林違法辦案、曲直短長倒置、枉法裁判曾經到瞭令人發指的田地。上述職員領著國傢的薪水,穿戴國傢的制服,打著為平易近服務的旗幟,濫用人平易近付與的權力,幹著傷害損失當事人好處和國傢法令的勾當,實為司法步隊中的莠民!將咱們價值四百萬元的衡宇以一百零九萬元的费用強行發售給秦美全,這便是有興趣錯判!嶗山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們良心安在!
  咱們堅信法令是公平的,嶗山法院的過錯訊斷必定會被糾正,司法步隊中的蠹蟲也將被挖出,並被清算進來。咱們期待著??????

  聯絡接觸人:李偉健 薛雲愛
  聯絡接觸德律風:053287666333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以下圖片,證實作偽證的欒明華此刻的職務。

  欒明華擔任青島亮泉動物油有限公司副總司理(網頁圖)
  企業信息 產物先容

  名稱: 青島亮泉動物油有限公司
  應急商品類型: 食用油
  地址: 青島市城陽區城區產業園
  企業類型: 生孩子型企業
  郵編: 266109
  地點都會: 青島市
  發賣聯絡接觸人: 欒明華
  發賣聯絡接觸人職務: 副總
  發賣聯絡接觸人德律風: 13012529908
  發賣聯絡接觸人傳真: 0532-87730222

  名稱: 亮泉國標壓榨一級花生油
  先容: 1.8L

  名稱: 亮泉國標壓榨一級花生油
  先容: 4.0L

  名稱: 亮泉國標壓榨一級花生油
  先容: 5.0L

  企業簡介 所獲榮譽
  公司成立於1997年,註冊資源1668萬元,是一個集油脂加工、精闢、運營、貯備於一體的動物油生孩子企業, 公司先後被評為:中國安心糧油、天下農產物加工示范企業、山東省聞名牌號、山東名牌、山東省龍頭企業、山東省食物安全誠信單元、青島市企業手藝中 榮獲: 中國安心糧油
  榮獲: 山東名牌
  榮獲: 山東省聞名牌號
  榮獲: 山東省龍頭企業

  版權一切: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商務部 地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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